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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东锅巨贪”被依法严惩

1999-06-29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任硌 我有话说

新华社成都6月28日电(记者任硌)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依法对东方锅炉(集团)有限公司原董事长、党委书记江仲生,原党委副书记、副总经理何允明,原总经理、副董事长马一中,原副董事长、副总经理程兆峰四人违规出售公司股票、侵吞巨额差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仲生、马一中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判处被告人何允明、程兆峰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经法院审理查明:1996年11月,东方锅炉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准备上市期间,上述四被告人商议决定将公司未发行完的股票出卖,以每股2.2元的价格交回本金后由四人私分差价款,由何允明、程兆峰具体经办。程兆峰先后从董事会秘书贺某某处领出80万股股票,与何允明一同到成都,分别以每股人民币7元卖出30万股、8.8元卖出50万股给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,共获款人民币650万元。此后二人将此款用化名存入银行,存折由程兆峰保管。同年12月,四被告人到成都出差,商议分款,每人分得人民币67.5万元。

1996年11月,四被告人商议后,何允明与程兆峰一起到内江市,用东锅集团的20万股股票换回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万股,四被告人各分得5万股。又由何允明联系,将换回的股票卖给北京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,获款人民币270万元。同年12月30日,四被告人在上海参加东锅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仪式时,将上海某证券公司以广告宣传费名义返还给东锅公司的人民币200万元私分,每人分得人民币50万元。后四人商议由程兆峰从卖化工公司股票获得的270万元存款中转出200多万元单存。后由程兆峰将此存单交回东锅公司财务,作为还证券公司给东锅公司的广告宣传费200万元。

1996年12月,四被告人商议以奖励的名义将由何允明自已保管未发行完的32万股股票办好托管手续后每人私分8万股。后四人分别在证券交易所将股票卖出,江仲生获利73.5304万元,何允明获利92.5690万元,马一中获利73.9328万元,程兆峰获利69.6904万元。

1997年5月,四被告人将共同卖出的100万股股票尚未分完的部分存款私分,每人分得人民币33.6万元。

股票上市以后,被告人程兆峰与董事会秘书按1∶2.2价格结算退还股票本金,四被告人共同卖出100万股,各自卖出8万股,共计卖出132万股,经计算将存折上未分完的钱退还后,尚不够股票本金,四被告人每人再从已分得款中拿出2.5万元退还。1997年7月20日,程兆峰将股票本金交还董事会秘书平了帐。

通过上述手段,被告人江仲生侵吞人民币222.1304万元,何允明侵吞人民币241.196万元,马一中侵吞人民币222.5328万元,程兆峰侵吞人民币218.2904万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江仲生等四被告人利用管理、发行股票的职务之便,将未发行的132万股公司管理的股票违规出售后再交回公司原定本金,将巨额差价款占为已有,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溢价发行款的贪污行为,已构成贪污罪,贪污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。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何允明、程兆峰能积极主动退赃,认罪态度好;被告人江仲生、马一中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,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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